[独家专访]人福科技:首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2007年10月26日16:45  来源: 和讯网    作者:和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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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编者注]在传言满天飞舞的市场,还有几分真实是我们能紧紧攥在手中的?福建水泥对借壳传闻的置之不理,《证券时报》爆料的民生银行伦敦上市迷惑众生。如果投资者在这些模棱两可的传闻中受到伤害,他们是不是有权利去追究那些谣言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或者上市公司本身更需要一种制度的约束?今日,和讯网独家专访了首家建立新闻人发言人制度的上市公司——人福科技((600079行情,股吧)),共同探讨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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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上市公司中首份《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和讯股票通过电话连线,独家专访了人福科技证券代表王鸣。

  和讯网:“贵公司制定该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受了什么的启发?制定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王鸣:“受启于政府倡导诚信、阳光的影响。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将规避新闻口径不一的现象。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的渠道是有限的,为了更好的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相关的、投资者关心的以及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一定影响、但不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规避范围之内的信息。投资者关系强调的是积极、主动、公平、公开的原则。这样也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和讯网:“新闻发言人由谁来担任,担任资格、任期等有细化么?”

  王鸣:“法定信息披露代表人有董事长、董秘、证券代表,及经授权的各部门负责人、经营公司负责人,他们都可以发布与各自职能相关的信息”

  和讯网:“如果该发言人与公司其他人员(比如公司高层)发出的声音不一致了,应该相信谁?”

  王鸣:“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为加强对信息披露程序及权限的控制。这种情况应当相信新闻发言人。若有信息未经新闻发言人确认而被媒体报道,公司将追究信息透露人及相关媒体责任。”

  [附]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

  (本制度于2007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新闻发布工作,创建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努力构建阳光企业、责任企业,根据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发布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战略规划及其他有关事项董事会秘书处。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向社会以公司名义发布新闻。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条 在不涉及公司未披露的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已披露的各类信息;

  (二)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三)公司整体运行情况的信息;

  (四)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五)公司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公司就有关媒体报道的说明性信息;

  (七)公司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新闻发布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情况通报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在公司网站上登载各类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股东来访、媒体采访或机构调研等;

  (六)其他发布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会决议或书面授权的有关人员,有权以公司新闻发言人或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对外发布新闻,回答媒体采访、接待机构调研等活动。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公司本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应协助协助公司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公司新闻发布前必须报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做内容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公司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新闻发言人按照公司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安排股东来访或机构调研等;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由公司新闻发言人或经授权的部门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拟发布的新闻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章的,经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可以自行发布;对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章或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之列的,应提交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所述人员外,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公司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股东来访、机构调研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应就新闻发布事项的审阅、发布拟定详细内部操作流程,并实行登记签阅制度,妥善保管相关签阅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公司突发事件尚未处置完毕时,公司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公司新闻发言人或其他名义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采访单位、调研单位明确,新闻机构或机构研究报告等根据公司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的有关新闻,尽量要求报道出具单位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公司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公司新闻通报获悉”,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比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章的要求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为准;如未有规范,以证券监管部门答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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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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