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炒股”需上报明细
2007年11月06日08:01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杜琴庆
作者:杜琴庆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2008年拟安排的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的,需向国资委上报投资目的、资金占用规模、资金来源和预计投资回报率等情况。
《通知》是基于今年6月15日下发的《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所研制的。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编写2008年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时,除了要包括对预算年度行业经济形势进行预测分析和占企业主营业务较大比重的几个业务板块生产经营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比率之外,还要求企业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投资目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和预期收益及预计实施年限等情况。
其中,对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超过10%、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低于30%的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详细分项说明。另外,重大筹资项目的、长、短期筹资规模以及结构安排、相关筹资费用等情况也需要写入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
(责任编辑:江海波)
(责任编辑:江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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