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央企税后利润上缴比例要适度
2007年12月27日07:23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将以适度为原则。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税后利润收取比例作出规定。
根据《收益收取办法》,央企税后利润应交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将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
这位负责人表示,《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新华社)
(责任编辑:吴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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