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等11项所得超12万须申报

2008年01月01日10:33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杨飞越 高洪生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开始自行纳税申报。我省和济南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抓紧做好准备,尽早进行申报,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期为2008年3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按照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包含以下11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

  对于不需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或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另外,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纳税人对申报工作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2”税收咨询电话、登录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直接向所在区域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黄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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