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股票转让所得个税征收无改动
2008年02月22日16:09
来源: 新浪
新浪财经讯今日中国政府网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其中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税的说法成为今日股市关注的焦点。
新浪财经就此问题致电国税总局个税处,负责人员非常明确地表示,新所得税修改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这部分内容并没有任何改动。
3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浪财经查找了修改前的第十条规定(2005年12月19日):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接近财政部的人士透露,监管部门近期并未研究向炒股所得征税。
新条例的颁布与旧条例在字面上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并未有实质性区别。新浪财经致电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目前没有收到通知要改变。(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就此问题致电国税总局个税处,负责人员非常明确地表示,新所得税修改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这部分内容并没有任何改动。
3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浪财经查找了修改前的第十条规定(2005年12月19日):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接近财政部的人士透露,监管部门近期并未研究向炒股所得征税。
新条例的颁布与旧条例在字面上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并未有实质性区别。新浪财经致电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目前没有收到通知要改变。(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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