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融资须过环保门槛 “绿色证券”涉及近600家

2008年02月26日14:58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赵磊 王磊


  据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日向新闻界通报,环保总局经过一年试验,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潘岳说,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此次发布的《意见》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绿色证券,但已在核心领域取得重要进展。此举将抬高相关行业的融资门槛,并因此改进环境表现。

  “双高”公司上市须过环保关

  近日环保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高污染、高耗能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上市后要及时披露环境信息

  绿色证券政策出台建立在环保总局近年的试点基础之上。2007年下半年,环保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布以来,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10家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定(见表一),阻止了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

  潘岳说,从2007年的情况看,上市公司环保审核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下一步就是要重点推进已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自身环境信息的披露还很不到位。据了解,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有用环境信息量小,一些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公司也未及时披露,无法满足股民的需求。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见表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环保总局将向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严重环评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赵林)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热点
商讯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融资,环保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