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集团原高管郭新民受贿被判处死缓

2008年02月29日11:5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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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安徽古井集团古井贡酒(000596行情,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郭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郭新民1990年至2007年任亳州古井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包装分厂第一副厂长、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37.4万元、2万美元、20万元港币,还收受国画、手表、电视机等贵重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郭新民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后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把索贿说成“借款”古井集团原房产老总昨出庭受审

  在古井集团六位企业高管人员相继出庭受审之后,该集团另一高管、集团原副总裁、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李运杰受贿一案,昨天上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即告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李运杰当庭表达悔过之意

  此案公诉人张帆昨日向记者表示,由于李运杰及其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没有异议,使得接下来的举证质证变得非常简单,公诉人仅宣读了证据的名称、所在的目录页码和证明内容,辩护人则出示了说明被告人李运杰能够积极退赃的有关证据。

  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其中90万元是否是索贿,以及自首与立功能否成立等两个问题进行了辩论。李运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索贿情节,其中所收受的90万元贿赂款应属于一般受贿,李运杰自己则辩称这是“借款”,又说系行贿人当初许诺的“回扣”。

  在最后陈述阶段,李运杰表达了自己的悔过之意,他请求法庭考虑其身体状况,并根据其主动的认罪态度和能够积极退缴所得赃款等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控受贿200多万元

  据悉,李运杰现年55岁,2007年9月11日,其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今年1月18日,亳州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据指控,1998年至2007年期间,李运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2次收受或索取浙江、江苏、河南及合肥、深圳等地有关单位负责人贿赂款计人民币227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2000元,并为这些单位及个人在古井房地产集团的建设工程等业务上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李运杰不仅受贿,还先后4次索贿,索贿金额高达90万元人民币。

  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李运杰在古井房地产集团有关建设项目的设计、建筑、监理、安装、装饰等各个环节都收受贿赂,有的行贿人一次就送给他港币30万元,最少的一次也有2000美元。在8名行贿人中,李运杰收受或索取其中一个行贿人的贿赂就累计达82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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