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获批

2008年03月25日01:20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闫立良

  银监会昨日发布有关通知,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并提出从事该项新业务的八大条件,包括资本充足率达到8%等。通知强调说,银监会将依法对商业银行从事此业务进行监管。

  通知称,商业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与业务需求,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黄金期货业务,可以开办,也可以不开办。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后,商业银行应自主对黄金市场进行分析、判断,并自行决定具体开展交易的时机与交易方向。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需具备的其它七项条件是,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具有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应急处理系统等;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此外,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还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银监会出台此政策根本原因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只要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更广范围地参与期货市场奠定基础,有利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业务能力与竞争力。

(责任编辑:李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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