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位专家论创业板制度创新 建议将其当“试验田”

2008年03月27日07:23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申屠青南 谢闻麒


  林义相:给风投更好的退出机制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认为,不能给风险投资的退出设定太高的门槛,不能让风险投资像发起人一样将资本长期锁定。只有给风险投资更好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在上市前才会有更多投入。如果给风险投资3-5年锁定期,风险投资在前期投资也会有顾虑。

  他说,“不要只看到风投退出快,赚钱多。”创业板瞄准的企业不太适合贷款融资,对银行而言向这类企业贷款的风险收益是不匹配的。股权投资是适合的,高风险高收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性质决定了需要有风险投资机制。

  林义相指出,对于风险投资投入资金,至少可以分类考虑,对于所投入的成本可以先变现拿走,其他部分可以再设相关规定。

  左晓蕾:可试点集团诉讼机制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建议,集团诉讼机制可以在创业板试点,以提升和强化投资者的监督机制。

  她说,目前投资者对于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适用这些权利的认识不够,有的甚至是错误的。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证据确凿的,就应该允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起诉。集团诉讼机制有利于监督成长比较快、风险比较大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徐刚:让券商作为做市商入市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徐刚建议,应该尽量降低门槛,降低发行审批的难度,让更多的创业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不过,这可能会导致市场过冷,没有流动性,这时候应该让证券公司作为做市商进入市场,否则起不到作为中介机构的真正作用。他说,目前海外交易所都在争夺上市资源,如果审批过于严格,不利于企业在中国本土上市。

  华生:应明令禁止资产重组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在创业板的规则设计中,一方面可以考虑放开涨跌幅限制;另一方面需强化退市机制。创业板应明令禁止资产重组,禁止卖壳,企业搞不好就要下市。

  他指出,资产重组虽然迎合了投资者的短期需要,但同时导致了上市公司“只生不死”,资本市场没有新陈代谢、没有优胜劣汰。退市规则的核心就在于是否禁止重组。

  华生说,在创业板推进过程中应该增加市场化方面的探索。“一方面在市场化上给出大的空间来,另一方面在监管方面要更加严格。”长期来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所滞后。同时,创新又是国策,在资本市场上没有相应的配合是一个很大的缺陷,所以创业板的推出意义重大,推出创业板从方向上没有任何问题,应该积极准备。

  刘纪鹏:上市门槛不能低

  “创业板门槛不能低,这是决定创业板成败的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创业板的创业风险不能让现在市场上的投资者来承担,中国目前不具备搞真正意义上低门槛或无门槛的创业板的条件。

  刘纪鹏说,对于发起人持股的锁定可以再严格一些,对主发起人的锁定无论如何不能低于3年,可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都锁定3年。保荐人的待遇可以提高,但责任也要加大,3年的要求比较合适。对于每个保荐人能同时保荐几家企业,也需要有上限限制,比如5家左右。

  他表示,现在我们要推出的创业板实质上应该是“成长板”,我们最少20年以后才能考虑无门槛的创业板,所以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要贯彻从高到低逐步调整标准的原则。创业板规则的颁布,并不等于创业板马上就要推出。对于创业板而言,今年重在开通,而不在于扩张,迅速把规模做上去。因为我们目前的创业板,跟欧美各国都不一样,需要不断摸索。

  吴晓求:重整资本市场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晓求认为,创业板推出后,整个资本市场的结构如何安排,应该有一个战略考虑。如果在同一个市场既有很大的企业,又有很小的企业,还有中等的企业,结构是比较混乱的。可以借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对市场资源进行重整,打造上海蓝筹股市场,培育深圳新兴市场。

  他提出,在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设计上,要非常慎重。不要使创业板市场成为主板市场的累赘。成长风险是由社会公众来承担,还是由风险资本来承担,要考虑好。风险的承担在不同的投资者和不同的股东身上表现是不同的。此外,不应把企业上市的未来风险全部压在保荐人身上。


(责任编辑:李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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