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开征求意见 引来市场众说纷纭

2008年03月28日01:44  来源: 证券日报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1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孕育10年的创业板破题在即。

  《办法》总分为六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的相关内容,第四章是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五章讲监管与处罚,第六章为附则。

  《办法》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第二章发行条件所涉及的内容,该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

  根据《办法》,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务状况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是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三是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是公司在创业板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另外,《办法》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高管的变动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应存在下列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持续盈利能力的明确显示要充分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

  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证监会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针对信息披露,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为防止企业上市后的信息不透明,披露不及时,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管措施。

  此外,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了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办法》征求意见截至3月31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铸造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扶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同时是加大对科技投入的一种体现。这些综合起来才是创业板成功的根本要素。

  尚福林:创业板“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 建立“中小板”,相对主板而言降低门槛,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二步: 推出“成长板”,再次降低门槛,但仍需要一定的标准,为具备“五新三高”特征的广大中小企业服务;

  第三步: 推出目标模式(无门槛)的“创业板”,即香港模式的创业板。


(责任编辑:李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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