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促券业规范
作者:赵明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是政府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证券公司监管条例》除了对持股5%上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进行规定外,还提出“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中国建投、汇金公司、中信证券(600030行情,股吧)、华泰证券、广发证券以及“明天系”等机构或券商存在对二家以上券商控制关系。《条例》出台,将促进控股公司组建证券控股集团,实现集团化发展。
《条例》对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监管规定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法律责任范围。《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是由证券公司委托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从业人员(且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证券经纪人只能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并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超出证券公司授权范围的活动,由证券经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明确证券经纪人地位,区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法律责任范围,有利于证券经纪人市场和证券经纪人行业的规范发展。我们认为,《条例》关于证券经纪人的规定与目前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的现状基本相符,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影响不大。
《条例》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除了要求自营证券规模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指标外,还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买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操纵证券市场。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它既可以是发行承销商、保荐人,又可以是投资人,《条例》对证券公司作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进行规定,是《证券法》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除了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外,还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这切断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其经纪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渠道。而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或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交易的规定,则割断了不同账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资产管理业务的不规范以及违规经营是以往一些风险券商产生的根源,《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坚决杜绝了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保证收益这一问题,还进一步为防范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作出了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资产管理客户的利益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资金;向客户融券,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证券。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需要关注两个事件,一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出台,另一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或相关规定出台,这两个事件的推出,意味着券商又一新的业务将推广开展,券商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券商净利息收入占总收入超过10%。这也意味着国内券商将从融资融券业务获得10%左右的收入增长。此外,由于融资融券推出,会带来整个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对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也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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