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年报半年报作假 上交所开出59万罚单

2008年05月06日22:51  来源: 和讯网    作者:和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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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股票消息 5月6日晚间,外高桥发布公司关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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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高桥称,公司曾于2005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稽查局通知(2005 证监立通字004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海稽查局对我公司进行立案稽查。(详见2005年7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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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外高桥(600648行情,股吧)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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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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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2003 年年报、2004 年半年报以及2004 年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公司分别将上述定期报告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记载为90,164,974.67 元、141,611,405.55 元以及203,274,177.15 元,但实际存在的数额分别为3,384 元、20,770.55 元以及20,770.55 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2、公司对委托理财收回情况存在虚假记载。3、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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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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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述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中报和年报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行为;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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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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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外高桥责令改正,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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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史贤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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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丁莉、盛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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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刘新民、洪志华、叶国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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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原文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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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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