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需要中国“萨班斯法”呵护我们的股市

2008年05月31日15:12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周义兴

  《每日经济新闻》5月26日刊出的独家报道 《牛市顶峰期深市IPO被注水 三成中小板新股1年内业绩变脸》,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为此,记者继续深入调查,发现部分券商承销的新股问题严重,甚至发现了1年内保荐的公司全都变脸的承销商。

  如果说当初在国内股市起步阶段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是由于制度不全与经验不足的话,那么在国内股市得到多年发展后的今天,再次出现如此典型的上市公司业绩“变脸”问题,就让人不得不对现行的市场监管力度、有关制度安排及投资人权益保护等产生某种程度的担忧。

  其实,就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来说,少数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的问题不仅在国内存在,就是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同样也有。对此,美国国会就在安然公司造假暴露之后,通过了严厉程度空前、令相关上市公司叫苦不迭并胆战心惊的 《萨班斯法》,此法案明确要求,有关公司首席行政官和财务官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之后,美国资本市场类似造假行为就大为减少。显而易见,国内股市不论是早前出现的蓝田股份造假,还是如今暴露的公司IPO注水,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相关公司所承担的造假注水的成本太低,以致有的公司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罚,或者由于处罚力度不大甚至使相关公司还会因违规所得远超成本而暗自窃喜。

  所以在此情况下,结合国内市场具体情况,适当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的立法原则,提高违规行为的成本,提高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利。

  再从监管制度这一层面分析,在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显然不能、也不应该允许再有类似“原始积累”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存在。

  就此而言,在制度设计与安排方面,在理论上就必须形成更有利于“企业公民”而不是“经济动物”生长的市场环境,而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所应承担的权责关系给予更明确的规定。

  倘真能形成这样的市场环境,有关的上市公司、保荐人、会计事务所等责任人,就会更多地在职业声誉与对违规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之间掂量掂量了。

  所以说白了,上市公司的IPO注水行为,其表现形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可从监管的角度看,适当借鉴国外监管理念,并大幅提高违规行为的成本,显然应当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首要选择。

(责任编辑:姜继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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