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风向标”确立
作者:王海艳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切断国资流失灰色通道,相关细则或将出台
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提出央企问责制之后,国资委18日再度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明确了方向,切断通过职工持股造成国资流失的灰色通道。
记者从消息人处获悉,该规定提供了今后的政策框架,实施后,国资委或将推出更为具体的相关细则。
非严控亦非放开
《意见》规定,将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下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同时划定了鼓励和允许职工持股的企业类型。即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进行职工持股方式的改制,但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禁止国有企业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则鼓励职工在主辅分离之后持有辅业公司股权;另外,允许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进行持股的探索。
参与过本意见制定的上海天强顾问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不是要解决所有问题,而是为职工投资、持股明确了方向,“这么多年来,职工持股现象非常多,但很多企业的职工持股问题是缺乏政策依据的。《意见》则提供了依据,明确了政策导向。规定没有很具体,太过于具体反而不易操作。”
有分析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为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制度规定,操作不规范,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对于职工持股问题,2004年可以看作是分水岭,“‘郎顾之争’后,2005年国家发布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若干规定,不过这个又管得太死了,反而让有些企业不知所措。”
祝波善表示,《意见》既不是严控,也不是放开,而是明确了一个方向,当然对于那些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的肯定要严控。
防止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为防止出现各种关联交易从而产生利益输送,《意见》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具体为———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为了防止借“主辅分离”之机向职工投资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时,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祝波善告诉记者,意见稿初步定的比例是30%,后来进行了调整,该条款就是为了防止由关联交易产生利益输送,之前一些剥离出来的企业很多的主体业务就是和国有企业的关联交易。“之前也在考虑10%的比例,但是这样的比例在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可能绝大部门企业做不到,宗旨是鼓励这些企业社会化,但是还要考虑可实现的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不是‘一刀切’,《意见》里面有提到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息人士透露,国资委也在考虑随后出台相关的细则,目前在征求意见中,“因为这个问题过于敏感,牵扯到大量职工和企业利益,也是想给大家一个心理调整的时间。”祝波善表示,规则里没有提到具体执行以及谁来控制的问题,“各个行业差异大,需依据各自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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