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散户的股市浮沉后续:证监局将监管刘林

2008年07月17日07:37  来源:  

  南方都市报7月11日C02版刊发《一个散户的股市浮沉样本》文章,报道了当事人罗燕投诉深圳国诚投资咨询公司及前员工刘庸(真名刘军)、唐寅(真名唐琪)和刘林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件,引起了深圳证监局的高度重视。

  近日深圳证监局向当事人罗燕发出《告知书》称,“将对刘林采取监管措施”。昨日,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就此事接受了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深圳监管局亦借本报提醒广大投资者,随着传统的不规范会员制投资咨询业务逐渐退出市场,新的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有所抬头。

  “肯定会有一个处理结果”

  昨日,当事人罗燕向本报提供了当日一早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告知书》,“根据你在2008年6月26日补充提交的投诉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刘林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线索,我局进行了补充调查,将对刘林采取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还表示,刘林私下收取罗燕费用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建议罗燕依法向仲裁或司法机关起诉。

  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具体的监管措施和结果尚在走程序当中,但肯定会有一个处理结果,按程序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罗燕透露,2007年9月18日和10月18日,罗燕分别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报案,举报了刘军、唐琪和刘林直接代客操盘以及向证券投资客户提出收益分成等问题。深圳证监局稽查一处和机构二处随即介入处理此事。经深圳证监局干预和深圳国诚公司积极督促,刘军和唐琪分别退给罗燕6万元和2万元,后两人均离开公司。

  新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抬头

  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还谈到在处理投资者对咨询机构投诉中的一些问题。第一是投诉人维权意识不强,没有保留书面或其它直接证据,给监管机关的调查带来困难。

  第二是,退还会员费及赔偿投资损失等民事纠纷,不属证监部门受理范围。客户与公司签订民事合同并交纳费用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而证券监管机关是行政机关,此类民事纠纷不属其受理范围,投资者应该也只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该负责人还提醒投资者,近年来新的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有所抬头。具体表现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提供所谓“证券投资咨询”信息,收取信息咨询费或收益分成。

【作者:张斌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黄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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