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股份民事赔偿诉讼程序启动

2008年07月19日11: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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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本周五下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代理的江苏股民蒋某、王某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之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两案,已送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法院审查后立案。

  据悉,该两案涉及股份为42900股,起诉金额合计为206700.61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另外,还有四、五十位中捷股份(002021,股吧)股东已与律师取得了联系,要求委托起诉,维护其权益。目前,该两案可谓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第一例案件。

  违规划拨资金既成事实

  2008年4月22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称4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蔡开坚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了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事实,称其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6年起,指示相关人员多次直接或间接向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

  4月18日,公司接到浙江证监局“浙调查通字0801号”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30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截至2008年4月21日,大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直接或间接归还所占用公司的全部款项,故未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对上年度的经营成果无影响。

  5月16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称因被查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唐为斌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给独立董事及有关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5月26日,中捷股份举行致歉说明会向股东道歉。5月27日,公司公告称,蔡开坚等公司及独立董事余明阳、姚海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6月17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7月1日,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中国证监会对中捷股份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查明,中捷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二、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同日,中捷股份还公告,中捷股份股东、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指出,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蔡开坚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虚假陈述受损

  投资者可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述两股民正是根据中捷股份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中捷股份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而依法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4月22日,即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之日。

  自7月3日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联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中捷股份投资者公开征集诉讼委托,接受其委托,并代理提起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作者:文 雨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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