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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昨受审,但董正青否认有罪,并当庭翻供称为避免对公司不利的事发生因而才与公安机关“配合”。 昨天上午8:30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案受到多方关注。“我们也想去旁听,但进不去啊!”昨天中午,记者借休庭的间隙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办公室,该公司有关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账面盈利达2200余万元 推荐阅读
审理按时在8时30分开始,庭审开始后,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称,经查明,董正青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其另外两位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均构成内幕交易罪。公诉方称,2006年2月至5月,董正青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利用其个人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等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因而利用该内幕信息,于该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公诉方说,董德伟因获得该内幕信息,于是共投入资金人民币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在股价升高后,再将这些股票卖出,直接获利5000多万元。而且将本金和盈利全部提现,其数额共计人民币1亿多元。 公诉方称,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董正青指使董德伟在2006年5月10日至7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入延边公路股票536.67万股,买入金额2595.47万人民币,卖出股票1607.34万股,卖出金额8809.67余万元,账面盈利达人民币2200余万元。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在2006年5月,董正青还将内幕信息透露给赵书亚(董正青中专时的同学),赵书亚利用该信息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投入200多万元购买延边路股票。 对董正青将内幕信息透露给赵书亚,公诉方称,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赵书亚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入延边公路股票49.81万股 金额242.78万余元,卖出股票29.49万股,卖出金额182万多元,账面盈利101.73万元。 因而,公诉方在法庭上指控,董正青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而其弟董德伟、同学赵书亚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董德伟:购股完全通过技术分析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董正青断然否认他有罪。 董正青辩解称,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不是由其直接主导。他辩称,在2006年2月到5月间,他没有透露任何内幕信息给董德伟,也没有指使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而其本人在此期间也没有买卖过延边公路股票。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在2006年5月给其同学赵书亚透露的内幕信息,他也进行了否认,他说他没有透露任何内幕信息给赵书亚,因此,他说:“我没有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针对公诉机关对董德伟因获得内幕信息而买延边公路股票的指控,董德伟称,他一直都在买股票,其购买延边公路股票完全是经过技术分析,根据市场状况进行的。 他说,2004年底时,他已关注延边公路了,而2005年上半年在看过该公司年报后,决定买入该股票。而在2006年5月10日,当市场上有传言广发证券欲借壳延边公路,他随即开始逐渐卖出该股。其间,他在大笔卖出的同时,为维持股价,也曾小额买入。 针对其在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时,为何要先后通过33个银行账户、100多个股东卡实施。在获利后,又分一年时间,由多人出面从银行提现。董德伟称,这是他的投资习惯。 董正青也当庭表示其与董德伟平时“各忙各的”,只在看望母亲时两人才碰面。 董正青:审讯期间有逼供 在接受公诉方询问时,董正青承认他曾向其弟借款1200万元,并称这些钱是用于其本人及广发证券董事长王志伟入股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其中,董正青和王志伟分别入股800万元和400万元,后王志伟将该部分股权全部转移给董正青。该部分款项至今未还。 此外,今天的庭审中,董正青承认了其和妻子王晓红曾入股广州格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是易阳平,但董正青夫妇占60%股份。后董正青退出该公司后,该公司股东仅剩其妻王晓红与易阳平两人。 但董德伟当庭否认曾借钱给董正青,不过承认曾借钱给王晓红所在的格瑞公司,具体金额是多少已记不清,但这部分款项至今未还。 庭审中,董正青当庭翻供,称2007年9月,侦查机关在审讯期间,对其进行威胁、诱惑,逼迫其做出认罪供述。 据董正青称,因为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搜出一本书证,而书证内容涉及广发证券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于是侦查人员就此威胁他———警方调动大量人员调查数月,该案一定要有一个“出口”,如果他不认罪,那么将殃及广发证券,并且说广发证券将万劫不复。 法官当庭讯问了董正青有关该书证内容。董正青先以该书证对广发证券关系重大为由拒绝透露,继而又在法官的追问下开口。董称侦查机关搜获的这份书证,其内容表明广发证券在股权变动过程中的股东是虚假的。 截至昨晚10点此案还未审理结束,那么最终将会是什么结果?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判决结果可能会参考杭萧钢构案。 同样是4000余万的获利额,依照杭萧钢构案的判决,该案似乎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决标准。但是有律师表示,董正青案所引发的社会后果要远大于杭萧钢构案,因此对董的判决结果或为5年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与杭萧钢构案不同的是,董正青为广发证券前总裁,券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比上市公司更为熟知,且该案件持续时间有两年之久,牛市的问题在熊市解决,这对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董案所造成的社会后果要远大于杭萧钢构案”,他表示。虽然同样是4000余万的非法获利额,但杭萧钢构案在判决相关责任人的同时也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处罚,因此,宋一欣律师认为,董正青的判决结果可能更为严重,“大概在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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