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百人稽查总队提供保障 切实保护投资者

2008年08月07日08:57  来源:  

  是否应予证监会违法占用处罚权

  刘俊海认为,两案对行政处罚机制建设有所启发。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如果资本市场的确需要中国证监会行使公权力,以更好地遏制资金非法占用行为,则可以考虑由《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对非法占用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也要强化公司自治、市场自律的积极作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也认为,从未来看,仅就信息披露违法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还不够,如果现有的规则不能解决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则可以讨论是否应制定新的行政处罚规则,变信披违法处罚为直接的违法资金占用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则认为,以信息披露监管入手对两案当事人进行处罚是适当的,信披监管可以成为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监管的抓手。从充分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新的处罚授权可能也并无必要。

  陈甦表示,对于侵占资金直接处罚的机制,恐怕难以有效设定。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宜深入到公司日常经营当中;另一方面,权限扩大也容易导致机构膨胀、事务繁杂。应将一些监督和维权的事务交给投资者,应当让其他的法律机制如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监管机构不可能也不应包办一切。

  建议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王利明认为,行政处罚对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股东权益,防止侵占等不法行为非常重要,但也要考虑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形成利益机制调动投资者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在行政部门之外形成强大的监管资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指出,司法机关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没有落到实处,“其他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使得证监会的行政监管的职能凸显。同时,由于行政监管相对其他机制效率相对更高、成本相对更低,使得社会各界对监管部门寄托了较高期望,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部门确有苦衷。

  王保树说,目前追究民事责任的渠道是畅通的,公司法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规则。在两案中,受到侵害的一方,包括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当然,目前在损失界定方面,还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但不是不能解决。

  刘俊海也认为,两案的处罚决定进一步激活了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对上市公司承担的非法占用资金的侵权责任。如果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掏空了上市公司的资产、但公司不提起诉讼的话,股东应有权利挺身而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二是对公众投资者承担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蒋大兴提出,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刑事处理应形成阶梯效应,民事处理应优先,在民事处理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行政处理、刑事处理可以出手,以此节约执法成本,促使当事人自己改正错误,是否刑事问责要适当宽容。

  对于刑事责任追究,刘俊海指出,如何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司法合作机制是当前面临的很大课题。例如,公安机关在启动刑侦程序之后,证据转换面临较高成本,因此,可以考虑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关口前移,统一取证,建立一个快捷高效的联动合法的合作机制。

【作者:周翀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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