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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范围(试行)》,从事该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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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叁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正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有关部门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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