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钧:引导基金设立应因情制宜 投资地域限制宜弱化

2009年01月14日23:09  来源:

  和讯消息 针对去年10月刚刚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日前对和讯网表示,地方政府应在《意见》确定的大原则背景下,因地、因情、因时制宜的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在确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以及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等方面保持相对灵活,但各地方引导基金应尽可能弱化投资地域限制。

(和讯财经原创)

  此前,伴随着上述意见的出台,各地方政府相继加大在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上的投入,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上海浦东新区近日即表示,09年将新增6.5亿元投入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并与5至8家创投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此举有望带动社会资本240亿元集聚。但随着引导基金的纷纷设立,如何准确把握意见确定的原则精神亦成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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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健钧指出,国家明确引导基金的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其宗旨则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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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强调称,国家在《意见》中明确了引导基金的原则,地方政府在具体实践中则应该在大原则的背景下,因地制宜因情制宜因时制宜设立创投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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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虽然《意见》明确了鼓励投中早期的导向,但对创业投资刚刚起步甚至尚未起步的中西部地区,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小一些。对于创业投资已经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后期创业投资甚至中期创业投资都已经“充分竞争”,则投资处于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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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选择上,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好的省区市,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额度”(例如参股比例)可以相对小一些;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差的省区市,为有效扶持子基金,“支持额度”可以相对大一些。特别是对大多数地市而言,不可能设立太多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可集中财力支持有限的几家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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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投资地域方面,《意见》指出完全由各引导基金自行规定。但刘健钧表示,从避免地区分割,吸引合作伙伴角度考虑,建议各地方引导基金尽可能弱化投资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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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迭 来源:和讯网】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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