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措施内容 |
1 |
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拟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 |
2 |
加快新产品新业务创新进程,已报请国务院取消集合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计划审批拟采取简易程序。 |
3 |
拟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支持券商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进一步放开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并购基金、另类投资等子公司。 |
4 |
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拟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
5 |
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拟简化QFII、RQFII、QDII审批流程,加快推出跨境双向挂牌上市的ETF产品,允许券商开展转向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及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 |
6 |
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拟允许券商自主决定营业部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逐步放开开户限制,探索网上开户。 |
7 |
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拟允许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对行业整合为目的的收购,将解决“同业竞争”的期限放宽至5年,拟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 |
8 |
鼓励券商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试点,探索做市商制度,拟允许证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OTC市场,将个性化产品销售给合格投资者。 |
9 |
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拟调整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
10 |
探索长效激励机制,在证券法有关条款修改前,拟允许证券公司管理层及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 |
11 |
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建立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