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中国的债券、股票等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不征个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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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红利税调整的相关事件 |
2004年 | “国九条”发布后,市场各方反应热烈,投资者热切期盼红利税免征。 |
2005年6月 | 上证综指在历经5年熊市后击穿千点关口,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将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
2008年以来 | 随着A股市场再度陷入漫漫熊市,股市投资者损失惨重,免征红利税的呼声四起。近年来,证监会高层也响应投资者的呼声,呼吁减免红利税。 |
2010年3月 | 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提交了“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建议免征红利税。 |
2012年 | 两会期间,包括前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和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等多位代表委员也提议免征红利税。 |
2012年9月 | 证监会正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股息红利实行差异税率认真研究,方案出台后,将尽快推出。 |
2012年11月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