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试点政策李大霄认为:第一,优先股政策可以被视为救市政策,能够唤醒大盘中一直沉睡的蓝筹股;第二,该政策有利于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可以为并购重组项目提供资金;第三,对于进行回购的公司提供保障,能够稳定该类公司的市值。李大霄认为上证50内得公司可能会得到优先发行优先股的安排。[详细]
优先股的推出,首先利好银行业。以固定支付利息的方式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银行的核心资本,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进而提高信贷扩张能力。优先股的推出能够推动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现有很多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在二级市场上股票很难发行出去。优先股的发行利好部分券商。一些竞价能力强,能为公司设计调和更为科学的发行方案,不失为一条营收渠道。此外,能够稳定市场。优先股带来固定收益,险资、年金等长期性资金能够成为股价利得者。[详细]
国信证券副所长何诚颖表示,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此刻这个时间段出台政策非常重要,何诚颖认为这一系列政策对A股来说是重大利好,表示对A股来说这将会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在国外已经实施多年,在国内也已经讨论多时,优先股的政策出台更多的需要一些细致和实质性的配套措施去配合有效的实施下去,何诚颖副所长同时表示,希望优先股的实施范围以后能够慢慢扩大。[详细]
国金证券表示,优先股的发行最利好银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一级资本,能降低股权融资的压力。另外,保险(放心保)、券商等业务与净资本挂钩的行业,也能受益于股权性资本工具的丰富;保险还可受益于可投资品种丰富,6-7%银行永续优先股收益率,相比5-6%收益率、5年期左右的次级债更匹配其负债。最后,利好低PB、高ROE,且有融资需求的行业,如建筑装饰、地产等。[详细]
针对投资者反映的个人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门槛保持不变,而对于合格范围外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详细]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能源等板块的公司有望率先试点发行优先股,但预计其他行业的一些公司也会出现在首批试点名单上。总体而言,试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对于哪些公司可能率先试水发行优先股,多家券商发布的研究报告通过考量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ROE、股息率、估值与规模水平等指标,得出的结论是,银行、电力、交运、建筑、煤炭等行业的大盘蓝筹股有望率先试点。[详细]
优先股利润分配 |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
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
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
表决权限制 |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表决权恢复 |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
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 |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 |
发行人范围 |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
发行条件 |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
公开发行 |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
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收购 |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
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 |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