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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蓝海思通因操纵云煤能源等5只股票股价 被证监会开逾一千万元罚单

2019-01-16 10:47:09 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近期,证监会公布了对蓝海思通操纵股价行为的处罚决定书。蓝海思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云煤能源(600792,股吧)”等5只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苏思通。

  公开资料显示,苏思通生于1983年,曾任职于新时代证券等机构,有着十余年的资本市场运作经历,投资风格以快、准、狠著称,圈内人称“快刀八郎”,同时也是2016年的私募冠军,其代表产品为“蓝海一号”。2016年,蓝海一号的年度收益率高达180.92%。

  然而近两年,苏思通却屡陷负面新闻,不但旗下管理的私募产品业绩不佳,还一度卷入民间借贷诉讼。2018年5月,上市公司东晶电子公告透露,大股东蓝海投控掌舵人苏思通卷入民间借贷诉讼,牵连致使该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据了解,此次苏思通在其操纵的5只股票中,3只股票盈利、2只股票亏损。其中,交易云煤能源亏损达2786.95万元;而3只盈利股票给蓝海思通带来的违法所得仅为513.7万元。

  决定书显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耀汇金1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耀汇金1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期(以下简称“耀汇金1期3期”)的交易决策人为蓝海思通的苏思通。

  2015年9月18日至10月9日,耀汇金1期3期交易“云煤能源”。

  2015年7月15日至7月17日,耀汇金1期3期交易“西藏旅游(600749,股吧)”。

  2015年9月28日至9月29日,耀汇金1期3期交易“恒源煤电(600971,股吧)”。

  2015年9月30日至10月8日,耀汇金1期3期交易“西宁特钢(600117,股吧)”。

  2015年9月30日至10月8日,耀汇金1期3期交易“新钢股份(600782,股吧)”。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法对蓝海思通没收违法所得513.7万元,并处以1227.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

  有限公司、苏思通)

  〔2018〕128号

  

  当事人: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思通),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

  苏思通,男,1983年8月出生,住址:山东省单县浮岗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蓝海思通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蓝海思通、苏思通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耀汇金1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耀汇金1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期(以下简称“耀汇金1期3期”)于2015年6月8日开立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2个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募集资金。

  耀汇金1期3期的交易决策人为蓝海思通的苏思通,苏思通在作出决策后直接给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或通过丁某伟下达交易指令,公司交易员负责下单,下单电脑为公司电脑。

  二、耀汇金1期3期交易“云煤能源”等5只股票情况

  (一)交易“云煤能源”情况

  2015年9月18日至10月9日11个交易日期间,耀汇金1期3期在8个交易日累计买入“云煤能源”58,245,423股,成交金额380,068,518.03元,累计卖出“云煤能源”58,245,373股,成交金额352,887,978.28元,亏损27,869,517.42元。

  交易期间,“云煤能源”日均成交量为51,036,709股,与操纵前11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27,420,445 股相比,涨幅为86.13%;耀汇金1期3期持有“云煤能源”余股最高达31,816,123股,占总股本的3.21%。

  耀汇金1期3期利用资金优势,采用持续高价申买、对倒等方式,拉抬“云煤能源”股价,并在拉抬后立即反向卖出,影响了“云煤能源”股价和交易量。例如:9月18日14:10:12-14:59:59,耀汇金1期3期连续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部分为涨停价)持续买入“云煤能源”,累计申买20,427,400股,占市场申报量的40.51%,成交18,995,041股,占市场成交量的50.69%,股票全天涨幅为8.93%,最高至涨停,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0.38%,全天交易量占比为30.4%。

  9月21日14:27:48-14:31:04,耀汇金1期3期通过逐步提高申报价格申买“云煤能源”,累计申买量585万股,成交5,713,282股,股票成交价由6.70元/股拉抬至6.85元/股。14:31:14-14:59:25即开始卖出,累计申报卖出“云煤能源”2,843,100股,成交2,843,100股。9月21日、9月22日,耀汇金1期3期通过对倒累计成交2,489,100股,成交金额16,741,537元。

  (二)交易“西藏旅游”情况

  2015年7月15日至7月17日3个交易日内,耀汇金1期3期在3个交易日累计买入“西藏旅游”4,745,072股,成交金额74,881,805.29元,累计卖出“西藏旅游”4,744,900股,成交金额78,959,236.85元,截至7月17日,耀汇金1期3期期末持有“西藏旅游”股票172股,盈利3,945,890.09元。

  耀汇金1期3期利用资金优势,采用持续高价申买的方式,拉抬“西藏旅游”股价,影响了“西藏旅游”股价和交易量。例如:7月15日10:53:00-11:08:19开始分5笔以涨停价16.26元申买“西藏旅游”,累计申买240万股,占市场申报量的61.01%,成交140万股,占市场成交量的54.43%,期间股票振幅5.41%,全天涨幅4.13%,最高至涨停,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3.03%。

  7月16日10:28:53,耀汇金1期3期分2笔以涨停价16.93元申报买入“西藏旅游”105万股,全部成交,成交均价16.50元/股,股票全天涨幅为5.13%,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0.46%。7月16日拉抬股价后,11:04:08-14:32:49,耀汇金1期3期开始反向卖出,累计申卖“西藏旅游”1,754,900股,全部成交。7月17日9:20:01-10:55:15,耀汇金1期3期申卖“西藏旅游”299万股,全部成交。

  (三)交易“恒源煤电”情况

  2015年9月28日14:58:38-14:59:40,耀汇金1期3期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分6笔申买“恒源煤电”300万股,占市场申报量的74.88%,全部成交,占市场成交量的93.71%,成交金额20,492,046.14元,买入均价6.83元/股,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8.44%,当天收盘价为6.93元/股,全天股价涨幅为2.21%,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0.27%。

  拉抬后一个交易日9月29日,“恒源煤电”开盘价6.5元/股,开盘涨幅为-6.2%,10:52:09-14:23:30,耀汇金1期3期卖出“恒源煤电”4,692,472股,成交金额29,498,036.48元,成交均价6.29元/股,亏损1,150,761元。

  (四)交易“西宁特钢”情况

  2015年9月30日14:58:10-14:59:57,耀汇金1期3期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分13笔申买“西宁特钢”3,317,000股,占市场申报量的85.87%,成交2,455,426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8.25%,成交金额12,528,726.02元,买入均价5.1元/股,期间最大涨幅为5.76%,当天收盘价为5.12元/股,全天股价涨幅为5.79%,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0.48%。

  拉抬后一个交易日10月8日,“西宁特钢”开盘价5.14元/股,开盘涨幅为0.39%,09:34:33-10:21:01,耀汇金1期3期卖出“西宁特钢”14,048,343股,成交金额70,334,405.23元,成交均价5.01元/股,盈利952,784.21元。

  (五)交易“新钢股份”情况

  2015年9月30日14:53:31-14:58:21,耀汇金1期3期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分27笔申买“新钢股份”6,102,000股,占市场申报量的79.27%,成交5,261,500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8.14%,成交金额28,759,347.5元,买入均价5.47元/股,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6.5%,当天收盘价为5.45元/股,全天股价涨幅为7.28%,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0.48%。

  拉抬后一个交易日10月8日,“新钢股份”开盘价5.5元/股,开盘涨幅为0.92%,09:30:16-14:54:20耀汇金1期3期卖出“新钢股份”24,001,300股,成交金额126,946,859.05元,成交均价5.29元/股,盈利238,346.7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相关协议、交易电脑MAC地址、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蓝海思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云煤能源”等5只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苏思通。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没有参与“西藏旅游”股票的操作,操作这只股票的人是现关押于辽宁本溪看守所的刘某力。本案中蓝海思通和苏思通也是受牵连伤害者,且配合调查,请求从轻处罚。

  经核实,没有证据表明耀汇金1期3期交易“西藏旅游”系由他人操作。我会认为,蓝海思通实际控制使用耀汇金1期3期,应当对其操纵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蓝海思通没收违法所得5,137,021.03元,并处以12,274,042.06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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