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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王建军: 欺诈发行最高无期,护航注册制改革

2019-03-11 07:26:32 第一财经日报 

  蒋琰

  [两份议案与两份建议,包括将欺诈发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以及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等。]

  “改革完善金融支持机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新的政府工作报告将科创板与注册制作为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提上日程。其中,注册制继2014年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后再度回归,无疑将成为今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今年带来两份议案与两份建议,包括将欺诈发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以及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述议案和建议抓住了资本市场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为放开前端后怎样通过监管范式、监管途径的改变给市场带来有效的监管服务提供了重要的解决方案。

  提高注册制时代违法成本

  注册制改革,目前已到一年倒计时。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2015年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注册制改革也对相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如何提高违法成本成为市场的重要诉求之一。

  对此,王建军的其中一条议案是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具体内容包括:1.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2.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3.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4.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王建军认为,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搞活市场大有益处。但如果后端处罚力度不够,则恐泥沙俱下,影响改革成效。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现在欺诈发行之所以屡禁不止有三个原因:一是行政处罚不重,证监会只能顶格处罚,不能破格处罚;二是民事赔偿困难,因为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存在,导致很多股民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也尚未激活;三是刑事责任量刑过低,即便有期徒刑也就两三年。“必须重典治乱、猛药除苛,坚持对这种犯罪行为零容忍。”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投资者维权,王建军其中一条建议正是取消这项程序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诉权。针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王建军建议:1.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2.在交易所所在地增设金融法院,相关案件指定由上海、深圳等地金融法院管辖;3.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和审理依据。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全方位的保护,完善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权利,对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是当前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是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措施。”王建军表示。

  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

  如何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这一直是资本市场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之一。对此,王建军提出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

  该项议案具体包括:1.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2.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3.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4.延长冻结、查封等证券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没款执行到位,夯实责令返还违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规形式存在差异,但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方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王建军认为,如果行政处罚将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上缴国库,客观上会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被无辜剥夺。未来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行政处罚力度将持续加大,上述问题可能会进一步突出。

  洪艳蓉认为,把行政执法所得向个人先赔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为它带来的是一个全新的执法观念的改变,即证券执法不仅是在抽象意义上去保护投资者,而是在具象的个体意义上去保护,真正落到投资者身上,这是证券执法的补偿性,通过公权力来使得个人的救济有实质性。

  刘俊海进一步建议,交易所也应当在涉及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有所担当。一方面可以担任调解员,接受投资者投诉、约谈上市公司、进一步整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由他们与上市公司进行博弈,交易所从中调解。另外也建议交易所将来可以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大规模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上市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王建军建议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费负担,顺应减税降费的改革趋势,以20%的个人所得税代替当前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深交所统计,2018年,A股市场共405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467家次,数量保持增长态势。但同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家次却大幅上升,相较于2017年的86家次、2016年的58家次,2018年有116家次股权激励计划停止实施。据不完全统计,激励对象适用的税率平均在30%~40%之间,如美的集团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2018年整体平均税率达到32.34%。

  王建军分析,终止原因除了业绩不达标等激励条件无法达成而终止外,激励对象现金流入与纳税现金流出时点不匹配、税负较重,特别是在股价倒挂等情形时激励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上市公司主动取消股权激励也是重要原因。

  洪艳蓉表示,股权激励使得公司利益相关人更好地绑到一起,公司得到发展,对投资者也有好处。但是如果税费负担太重的话,可能最后还是由上市公司来承担,使得激励措施促进公司发展、减少公司动用发展实业的积累这项功能丧失,这是一个连锁反应。因此在综合考虑下,要为企业适当减轻负担。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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