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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清明前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清明后“澄清事实”却引来深交所问询

2019-04-08 21:17:03 和讯股票  @南店SF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3月30日,深圳证监局向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随后在4月4日清明前,华大基因公告了这份监管措施决定书。

  深圳证监局认为,公司存在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规范运作程度不高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 公司订单型业务存在跨期撤销交付并导致相关收入成本核算跨期问题, 使得公司 2017 年少计收入 50 万元、净利润 42 万元。

  2、公司订单型业务存 在样本编码重复并导致收入重复核算问题,使得公司 2017 年多计收入 38 万元、 净利润 32 万元。

  3、华大基因认为项目型服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暂不能够可靠估计”,其收入确认政策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项目尚未发送项目测序分析结果,公司根据每个项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金额确认收入金额,项目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期确认;当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样本测序,发送完毕对应的全部测序分析结果,并在收到客户认可交付结果的邮件后(或自发送结题报告后30天内客户无反馈,则视客户对项目交付结果满意)时,公司根据项目最终可收回金额扣除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后确认剩余收入。但实际操作中,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会复核对方回复的邮件等资料,手工在系统中录入复核的日期,系统依据该复核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部分项目复核日期与发送结题报告发生时间或对方邮件回复确认时间跨度超过30天,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并因此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经查,因上述情况,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

  4、公司向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查,公司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了1.59亿元。

  因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大基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上市公司运作的独立性,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业务运行和会计核算高度依赖信息系统,公司应对包括业务系统在内的IT系统存在的漏洞进行自查纠正,确保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有机衔接,并合理分配IT人员权限。

  三、公司应强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衔接,财务部门应主动了解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进度,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向客户获取有关确认单据,确保相关项目收入、成本核算的规范性。

  辟谣“虚增利润”、关联交易事项,后者被深交所问询

  4月8日,华大基因就网络传闻发布了辟谣公告。华大基因公告称,公司不存在虚增利润,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使得公司 2017 年多计收入 1,327. 94 万元、净利润 1,244.94 万元。基于上述情形,网络报道指认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上述问题主要系信息系统不完善延迟确认收入所致,公司不存在虚增收入或利润的情形。迟延确认收入主要是出于谨慎的角度,由于相关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存在不一致,因此存在收入确认的跨期问题。

  对于公司向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大智造”)预付款超过合同金额的问题。华大基因表示,公司与关联方华大智造签订合同编号 13100-600086 号采购合同,合同 金额为 1.28 亿元;同时公司与华大智造还签订了合同编号 13100-600121 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1.64 亿元。公司向华大智造 支付的 1.59 亿款项,包含公司 600086 号合同金额 0.84 亿元以及公司 600121 号合同金额 0.75 亿元。华大基因认为公司以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大基因清明前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清明后“澄清事实”却引来深交所问询

  结果上述关联交易招来了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问询函。该部要求华大基因说明:

  1、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原因和合理性,研发成果的归属情况及在公司中发挥的作用、是否属于核心技术,公司研发体系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依赖。

  2、合同编号 13100-600086 号和 13100-600121 号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包括不限于支付金额、时间安排等,向华大智造支付 1.59 亿款项的支付时间,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责任编辑:崔智明 H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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