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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东嘉愈医疗短线交易常宝股份亏损261.5万 遭江苏证监局警告罚款

2019-05-20 15:18:57 和讯网 

5%以上股东嘉愈医疗短线交易常宝股份亏损261.5万 遭江苏证监局警告罚款

  近日,嘉愈医疗短线交易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江苏证监局立案调查,嘉愈医疗多次短线交易常宝股份亏损261.5万元。最终,江苏证监局给与嘉愈医疗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嘉愈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愈医疗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7年11月20日,常宝股份向嘉愈医疗发行股份购买其医疗资产的142,265,457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嘉愈医疗持有份额占常宝股份总股本的14.41%,成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间内,嘉愈医疗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嘉愈医疗交易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5,682,039股,交易金额31,666,762.61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常宝股份股票596,000股,交易金额3,291,400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113,209.16元。

  嘉愈医疗2017年11月30日卖出常宝股份股票后,又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合计2,766,156股,交易金额15,719,499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2,501,989.18元。

  嘉愈医疗上述交易行为均使用其法人证券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辉决策,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钟某具体实施,交易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证监局认为,嘉愈医疗作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入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嘉愈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嘉愈医疗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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