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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收购过程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收到监管警示函

2020-05-27 23:05:2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7日电(高晓锳)5月27日晚,皇氏集团(00232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公司在收购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行为。

监管局表示,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披露与筑望科技原股东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慢点”),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筑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葛炳校签署《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投资意向协议》。

但其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与交易各方签署《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之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是公司收购筑望科技的联合收购方之一。公司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相关合同。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滨州云商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及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监管局针对收购筑望科技事项指出,筑望科技原股东宁波慢点、筑望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葛炳校承诺筑望科技2017、2018、2019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100万元、4030万元、5239万元,并承诺业绩未达标的补偿安排。同时,葛炳校还作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在2018、201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据了解,上述三方面,皇氏集团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截至5月27日收盘,皇氏集团报收6.30元/股,涨幅2.27%,总市值52.8亿元。(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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