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施工成本和月度收入信披明显有悖逻辑

2020-09-16 11:51:11 和讯名家 

  罗普特有两处信披明显有悖逻辑:作为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重要成本构成之一的施工成本,罗普特招股说明书和首轮问询回复中却提供了两组完全不同的施工成本金额;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2017年8月的月度收入,远低于该业务十大项目之一在该月确认的收入金额。

  本刊研究员 刘俊梅/文

  9月1日,在科创板申请IPO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普特”)完成了第二轮问询回复。

  招股说明书显示,罗普特是一家专注于视频智能分析技术、数据感知及计算技术在社会安全领域开发及应用的安全综合服务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实施、软硬件设计开发、产品销售及运维服务业务。此次在科创板IPO,拟募集资金6.74亿元,其中3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其余部分则分别用于厦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来看,2017-2019年,罗普特实现营业收入1.96亿元、3.64亿元和5.07亿元,实现净利润0.35亿元、0.54亿元和1.02亿元。可见,报告期内,罗普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持续增长态势。

  但在信披方面,罗普特在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所提供的信息仍存令人不解之处。

  首先是施工成本。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2019年,罗普特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08亿元、2.3亿元和2.97亿元,主要分为设备成本、软件成本、施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施工成本主要为项目工程的施工相关成本,报告期内,罗普特的施工成本金额为1513.35万元、1915.92万元和3986.85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分别为14.05%、8.32%和13.44%。

  首轮问询第16题关于施工成本及其外包情况的问询回复中显示,在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项目执行过程中,除核心设计环节外,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更好的利用产业链的专业化分工,公司在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中将挖坑、破路、布线、安装及架设施工、恢复绿化带等施工全部委托外部企业负责完成,因此各期施工成本中外包金额占比100%。同时,首轮问询第16题关于“施工成本与与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项目数量、建设期限、项目金额的匹配情况”的问询回复中显示的施工成本也与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一致。

  但令人不解的是,罗普特却在首轮问询关于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成本具体构成的回复中披露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施工成本。

  首轮问询第16题关于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成本具体构成的回复显示,2017-2019年,罗普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成本分别为0.82亿元、1.02亿元和2.09亿元,其中,施工成本为1349.79万元、1808.39万元和3879.31万元,在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成本中的占比分别为16.39%、17.72%和18.52%。

  显然,这组施工成本的金额均低于前文中提到的施工成本金额,差值分别为163.56万元、107.53万元和107.54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罗普特将这组100多万元的施工成本归集在哪个业务类型中呢?

  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来看,罗普特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三个业务类别,分别为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安防视频监控产品销售、维保及其他服务。首轮问询第11题关于劳务采购的问询回复中显示,安防视频监控产品销售业务中,罗普特只负责供应产品,并不负责项目的整体施工和挖坑、布线、安装等劳务。

  由此看来,罗普特只可能将这组100多万元的施工成本归集在维保及其他服务的成本中。但从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所披露的维保及其他服务业务内容来看,维保服务主要是为客户在一段期间内提供系统维护、运行咨询、日常巡检等,其他服务则是安防培训服务,这些服务内容又似乎与“施工成本主要为项目工程的施工相关成本”这一对施工成本的陈述没有什么相关性。

  那罗普特究竟将这组100多万元的施工成本归集到哪里去了呢?至少截至目前,罗普特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两轮问询回复无法提供答案。

  其次是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在2017年8月的月度销售收入。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罗普特营业收入之所以呈现季节性波动,是因为其主要客户为各省市公安、政法、监狱等政府机构,以及电信运营商、市政公司等国有企业,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大部分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对此,科创板审核委在首轮问询第15题中要求罗普特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月度分布情况。

  首轮问询15题的回复显示,2017年8月,罗普特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1.05万元,仅高于2017年2月的94.38万元,其中,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收入为6.79万元。

  与此同时,首轮问询第15题还披露了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前十大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当期确认金额等(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可发现,罗普特承接的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改造项目,为2017年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第七大项目,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6月,收入确认时间为2017年8月,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37.66万元。

  这意味着,罗普特仅这一个项目在2017年8月确认的收入就比其在“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月度分布情况”中披露的6.79万元的月度收入超了130.87万元。

  这种明显的有悖基本逻辑的信披方式显然不符合信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可是,罗普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2017年8月的月度收入竟不及一个项目在该月所确认的收入,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期待罗普特及其IPO中介机构的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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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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