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 上交所:从严监管“蹭热点”和滥用自愿信息披露等行为

2020-09-27 06:55:51 证券日报 

  为了鼓励和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自愿信息披露,提高自愿信息披露的有效性。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

      对于此次出台《指引》的背景和目的,上交所负责人表示,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内部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信息,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截至9月25日,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达186家,一大批代表新经济发展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下的核心要点,此次《指引》从四方面规范自愿信息披露行为。

      一是准确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需要把握好披露的范围。目标上,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不宜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没有关联的信息;内容上,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类型上,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常见类型。

      二是遵循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总的要求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具体而言,首要的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其次是尽可能简明友好,力求用平实易懂的语言替代专业术语,必要时可以采用图表辅助表达。此外,还应当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同一事件的重要进展也应当及时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三是关注常见自愿披露的公告要点。为方便科创公司编制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指引》专门列出了常见信息披露事项和公告要点。这些事项,既涵盖战略规划、盈利预测、社会责任等传统上比较常见的类型,也涉及行业信息、研发进展、运营数据、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内容。科创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披露年报和编制临时公告时参照使用。

      四是明确标识“自愿披露”公告类型。《指引》要求科创公司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科创公司自愿披露性质。

      《指引》除了规定自愿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外,还专门对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规定。

      一是强调落实关键人责任。《指引》合理配置责任归属,将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强调了科创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决策责任,以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具体负责人的执行责任。同时,明确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是强调建立统一的标准。科创公司商业模式、治理结构、核心技术、产品特征差异较大,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和类型也不尽相同。据此,《指引》要求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及标准,保证遵循统一的披露标准。例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可以将药品研发的阶段性进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可以明确在年报中披露非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信息等。

      三是强调必要的保密要求。自愿披露的信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为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指引》特别要求科创公司设置必要的保密性措施,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管理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了一些利用自愿信息披露“蹭热点”的不当行为,证监会、交易所也进行了及时的处置,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是出台此次《指引》的一个重要考虑。为此,《指引》辟出专门一个部分,提出明确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蹭热点”行为,特别是滥用自愿信息披露实施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继续从严监管,露头就打,坚决维护好科创板信息披露市场秩序。

      除了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以外,上市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发布信息,《指引》也集中明确了相关要求。

      关于上证e互动平台。一是《指引》鼓励科创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但不应通过平台发布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也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开展自愿信息披露。二是科创公司通过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或主动发布信息,应当参照《指引》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注意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三是建议科创公司在非交易时段回复投资者提问,避免因盘中误读误传信息引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关于接受分析师和机构调研。科创公司可以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规划,定期接受分析师和机构调研。《指引》特别强调,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应当避免向分析师和调研机构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果在调研过程中,分析师和调研机构知悉了相关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关于自行发布信息。《指引》明确,科创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自行发布不属于持续信息披露范围的宣传类、广告类信息,但应当避免误导投资者。此外,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科创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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