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立案调查已3年有余的梅花生物的控股股东孟庆山终于有眉目了,证监会对其没一罚山,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7万元,处以罚款9179.63万元,同时对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发当时,孟庆山担任梅花生物的控股股东,杨慧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3年梅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由于每股定价高于“梅花生物”股价,为确保非公开发行成功,孟庆山、杨慧兴与韩某某控制的浙大九智以及华鑫信托商定,由浙大九智及华鑫信托成立慧智 8 号信托参与梅花生物的股票非公开发行,并由孟庆山为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
2014 年 12 月,慧智 8 号信托即将到期,韩某某和外贸信托发起设立九智 9号信托,受让慧智8号信托的受益权。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号信托的投资建议权,下达交易指令。孟庆山对九智 9 号信托本金和收益进行担保,变相延长信托计划到期期限。
击鼓传花式增持游戏
孟庆山、杨慧兴为避免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通过操控信息发布节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股东胡某某增持“梅花生物”股票,操纵股价。
2014 年 11 月 5 日,梅花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伊品生物股权,后来收购标的发生了影响收购的情况。“拟终止重组伊品生物”的信息在 2015 年 7 月 9日即具备公告条件。但是梅花生物直到 2015 年 8 月 12 日收市后披露了前述拟终止重组信息。
2015 年 7 月 8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此背景下,孟庆山电话联系胡某某,说服其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增持安排由孟庆山、杨慧兴负责。
2015 年 7 月 9 日,梅花生物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015 年 7 月初,梅花生物半年业绩数据形成,公司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3.3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50%左右。
梅花生物陆续在 2015 年 7 月 9 日、7 月 10 日向市场公告前述 3 项信息。
2015 年 7 月 18 日、2015 年 7 月 30 日,梅花生物自愿性披露了胡某某增持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5年6月至7月初,杨慧兴多次催促韩某某卖出九智 9 号信托持有的“梅花生物”。2015 年 7 月上旬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杨慧兴再次电话联系韩某某,对韩某某在 2015 年 6 月份的股价高点没有卖出表达不满,并表示要解除担保。韩某某回复说浙大九智卖出“梅花生物”的目标价格调整到了 10 元/股。
自2015年7月16日开始,胡某某账户连续3个交易日在二级市场增持“梅花生物”,并于2015年7月18日自愿性披露了增持进展公告。2015 年 7 月 23日,九智 9 号减持 “梅花生物”。胡某某账户自 2015年7月27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增持“梅花生物”,并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第二次自愿性披露了增持进展。九智 9 号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减持“梅花生物”。胡某某账户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3日和 2015 年 8 月 5 日在二级市场增持“梅花生物”,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发布了增持完成的公告。九智 9 号信托于 2015 年 8 月 7 日、8 月 11 日和 8 月 12 日分别减持“梅花生物”。截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九智 9 号信托将间接持有的“梅花生物”全部清空,其中 2015 年 7 月至 8 月的减持均价为 10.10 元/股。
没一罚三,处以9179.63万元罚款
以 2015 年 7 月 8 日为基准日,计算违法所得。九智 9 号信托违法所得额1.96亿元,胡某某证券账户实际亏损1.39亿元。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为5659万元。
孟庆山、杨慧兴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此,证监会决定没收孟庆山、杨慧兴违法所得5659万元,其中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7万元,处以罚款
9179.63万元,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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