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物流前采购部部长郭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现金及房款近300万而沦为阶下囚……
由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揭开此案件始末。
当“打点”成为一种信仰,收礼就成为一种习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郭某利用其担任一汽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物流部副部长、一汽物流(佛山)有限公司总经理、一汽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一汽物流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在物流线路调整、临时运输任务派发等事项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及房款共计人民币277.58万元。具体如下:
值得关注的是,郭某在担任一汽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明知天津立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请托事项,约定以95万元购买李某下属的一套房屋,郭某仅向其下属支付50万元,余款45万元由李某支付。
2016年8月至12月,郭某在天津团购房屋及车位时,收受李某为其垫付的房款103.58万元。李某表示,这笔钱郭某没主动还,自己也没有主动要。
郭某自述,李某曾在电话中表述“能凑就凑,没有就算了”,自己便以为李某会主动帮忙付这笔钱。为回报李某,郭某基本不挑李某公司的毛病,并打算等一汽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的三个仓库和一汽大众华北生产基地建成投产之后给李某公司多争取点业务。但据判决书所述事项推断,郭某所言给李某的回报并未实现。
犯罪时自然随意,认罪时主动积极
因涉嫌受贿罪,郭某于2019年10月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及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但考虑到郭某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郭某家属积极代为返还赃款及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郭某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77.5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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