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书,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力帆实业”)副总会计师周兴华内幕交易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收周兴华违法所得8.36万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20年6月30日,力帆实业开始启动半年度财务数据收集工作,负责编制2020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人员为集团财务部工作人员王某、杨某和舒某。
2020年7月22日,王某将基于力帆实业半年度财务数据形成的《股份合并报表2020.6》初稿通过OA系统报送给周兴华审阅,并特意备注“公司2020年1-6月,净利润为-25.7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为-25.68亿元。”
2020年7月22日,周兴华看到王某提交的《股份合并报表2020.6》,并参与了此后《股份合并报表2020.6》修改版的审阅,知悉了在此文件基础上形成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内容。
2020年8月21日,周兴华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14.5万股力帆实业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62.46万元,避损金额8.36万元。此时,力帆实业尚未对外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2020年8月27日,力帆实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并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本报告期(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5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73.9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力帆实业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的事项属于“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股份合并报表2020.6》初稿完成的2020年7月22日,终点为2020年8月28日信息公开日。
周兴华作为时任力帆实业副总会计师,因工作原因于2020年7月22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并于2021年8月21日卖出个人持有的力帆实业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3日重庆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兴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周兴华对三个要点进行申辩:1、《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亏损事项不属于内幕信息;2、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有误;3、本案避损事实认定及避损金额计算有误。
重庆证监局复核后,逐一驳回上述申辩:1、有充分的在案证据予以证明公司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的事项为内幕信息,符合法律规定;2、2020年7月22日,王某形成的力帆实业半年度财务数据《股份合并报表2020.6》初稿显示,公司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已足以对公司股价形成重大影响,内幕信息已形成;3、周兴华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力帆实业股票后,股票连续跌停,构成避损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力帆实业(现“力帆科技”)2021一季报显示,周兴华仍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力帆实业曾多次因财务数据信息披露问题被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2016年公司净利润由2017年1月预计的1.8亿元调减为1.17亿元,较2015年同比下降66.85%,达到发布业绩预告标准。但力帆实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直到2017年4月10日才发布业绩快报。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间,力帆实业收到政府补助3859万元,超过2015年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应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但力帆实业直到2017年4月15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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