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例代表人诉讼案落地,2021年,A股投资者维权进入新阶段

2022-01-24 17:50:35 银柿财经 

刚刚过去的2021年,康美药业虚假陈述一案落槌,再次将上市公司造假遭处罚后的投资者维权问题带到公众视野。作为新证券法下首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的投资者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可以说是A股投资者维权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在过去的一年中,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铺开,出现了包括康美药业在内许多值得投资者关注的维权案例,我国投资者证券纠纷维权进入了新阶段。

飞乐音响: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

飞乐音响案作为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后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在投资者维权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资料显示,飞乐音响(600651)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据悉,飞乐音响因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及利润以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于2019年11月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飞乐音像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飞乐音响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案件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飞乐音响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2020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宣判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2021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2021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参加代表人诉讼的315名投资者全额发放飞乐音响一案的赔偿款。

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孔聪律师认为,飞乐音响是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次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效率与其他法院的同类案件相比是比较高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客观公正,依法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后续上市公司判决的履行情况也比较好,案款已陆续到位,让股民切实感受到了国家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和飞乐音响案类似的还有乐视网(300104)案件。2021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王景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贾跃亭等21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9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截至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康美药业: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

飞乐音响是我国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则是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据投服中心官网信息,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一案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提交56名投资者证据材料,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转换。此后投服中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并于4月30日向广州中院予以登记。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均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将依据特别授权范围,代表投资者参与诉讼活动。

在一审判决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应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2021年11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因各方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在判决不久后生效。2021年12月,该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开始执行,多位投资者表示收到赔偿款。

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发布,立刻引起市场热议,近25亿元的巨额民事赔偿,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巨额连带责任,成为焦点。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独立董事连带赔偿责任之重前所未有。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对银柿财经记者指出,集体诉讼制度下,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中介机构将承担的民事责任已被无限放大。此后,在具体的证券虚假陈述个案中,将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董监高及其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就投资者的损失与上市公司一起担责,压实了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索赔款项的整体被偿付能力。

代表人诉讼补齐政策短板

新证券法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证券侵权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2020年7月发布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该项制度。“明示加入”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特征,即只有积极进行权利登记,才能参加代表人诉讼。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那么普通代表人诉讼就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它的特点是“默示加入”,即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只要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杨兆全告诉银柿财经记者,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采用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极大扫清了因诉讼成本等原因导致的投资者维权障碍。证监会亦表态将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这将极大增强诉讼方式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更全面、方便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杨兆全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极大降低了投资者诉讼维权的门槛,实质性地扩大了索赔的投资者数量和索赔规模,弥补了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

同时,杨兆全指出,当投资者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害时,由于个体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以及诉讼能力有限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会放弃起诉。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诉讼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特别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极大地解决了在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证券专业律师洪鹏亦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相较于传统单独诉讼,具有高效性的特点。因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替全体投资者解决纠纷,所以就“效率”而言,比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及传统单独诉讼程序方便得多,对于法院而言,也可以一次性审理判决,不需要多次开庭。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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