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瑜伽裤品牌lululemon关联公司露露乐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露露乐蒙”)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3万余元。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查,2021年10月1日起, 露露乐蒙将部分上述产品(共59件)用于其在北京所属的9家店铺销售,标价1380元/件。截止2021年11月3日,共售出51件,销售额共计67205.34元(部分产品是以折扣价售出的)。已售出的产品,公司未能追回。
故该局责令露露乐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1420元;没收违法所得:23431.05元;没收非法财物。
公开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非露露乐蒙首次出现“以次充好类”问题。据天眼查APP,2019年8月,该公司即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罚没超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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