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2022-05-13 17:59:03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修订是在《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的基础上,结合注册制下监管理念变化和并购重组市场发展趋势,以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导向,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相关机制设计。

《评价办法》共5章24条,分别为总则、评价指标构成、指标计量方法、组织实施、附则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评价项目范围。评价范围明确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纳入注册制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含合并、分立)的项目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更加全面地反映证券公司从事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际情况。二是突出执业质量要求。提升项目质量权重,新增项目撤否指标,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的主导地位。三是强调业务过程管理。通过增设业务管理指标,考察证券公司在项目立项、质控、问核、内核等业务流程管理和具体控制措施情况,督促证券公司有效落实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三道防线”,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四是强化合规约束。对因财务顾问业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直接划为C类,并增加了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扣分情形。五是增强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的业务创新激励。新增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的业务创新激励权重,对于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果的并购重组业务创新事项予以加分,引导证券公司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业务能力。

根据《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协会每年从项目质量、业务规模、业务管理、合规诚信、业务创新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进行评价,按照评价得分高低,将纳入评价范围的证券公司划分为A、B、C三类。原则上得分排名前20%的为A类,排名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下一步,协会将启动2022年度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适时公布评价结果,持续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发挥好评价结果扶优限劣的声誉引导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升财务顾问业务能力,切实履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更好地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赵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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