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报案归报案,信息披露及时否?财报需更正否?
6月10日,ST中嘉披露《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近期就原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嘉华信息”)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刘英魁、总经理陈枫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6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公安机关已立案。
6月14日,深交所发布公告,要求ST中嘉对报案所涉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并对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挪用资金事项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表示重点关注。
具体而言,深交所要求ST中嘉详细说明刘英魁、陈枫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银行账户、挪用时间、金额、方式、发现时间、发现过程等,结合相关情况,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深交所要求ST中嘉说明挪用资金事项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挪用期间定期报告是否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期间的定期报告是否存在需更正的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5月13日,深交所曾对ST中嘉发出年报问询函。其中,第一条问题便涉及公司子公司嘉华信息的失控情况、对其的财务处理及投资损失的计算过程。ST中嘉亦于5月28日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另,公司于6月10日公告中表示,该案尚处于立案调查阶段,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由于公司已经在 2021 年度对嘉华信息计提了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外的全部损失,该案件结果不会对公司产生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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