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四年净利润亏损高达20亿元,申请人林锦佳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口法院申请对新大洲进行破产清算。但海口法院拒绝受理。
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不被受理
6月16日晚间,ST大洲公告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法院”)裁定不受理债权人林锦佳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据了解,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林锦佳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口法院申请对新大洲进行破产清算。
6月16日,公司收到海口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但该地址已无人办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海口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最终,海口法院对林锦佳的申请,不予受理。
连续4年亏损近20亿元
4月30日,ST大洲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1.87亿元,同比增长20.06%;归母净利润亏损1.47亿元,上年同期亏损3.32亿元;扣非净利润亏损9803.24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17亿元。
事实上,ST大洲的经营业绩已连续亏损多年。2018年至2020年末,ST大洲的净利润分别亏损8.78亿元、6.13亿元及3.32亿元。值得注意的是,ST大洲扣非后归属净利润自2016年起连续为负。
也就是说,2018年至2021年末,ST大洲净利润累计亏损高达19.7亿元。
除了公司业绩持续低迷之外,ST大洲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欠税近四千万,董事长韩东丰被阻止出境
3月21日电 ST大洲公告,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阻止出境决定书》。鉴于公司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东丰出境。
具体来看,韩东丰先生现为ST大洲法定代表人、董事长。ST大洲2017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51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已缴纳税款1116万元(不含滞纳金),尚欠缴税款3983万元(不含滞纳金),欠缴滞纳金3234万元。
ST大洲表示,上述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东丰的阻止出境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本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已与税务局沟通,并按税务局要求基本落实了2021年度缴纳计划,将积极筹措资金继续按照拟定的计划于2023年内缴纳完毕剩余税款。
我们注意到,2021年7月2日,ST大洲就曾公告称于当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阻止出境决定书》,称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起阻止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磊出境。
深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6月13日,ST大洲公告披露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22起一审已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近20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部分案件,公司拟提起上诉。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且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149起,诉讼金额1480万元(注:最终起诉金额较起诉状有变化)。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起裁定撤诉,合计诉讼标的24.64万元;一审判决141起,最终诉讼标的1453.20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285.43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部分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52起,其中51起二审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25起已赔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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