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及财务总监朱光各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不准盈转亏

2022-08-09 16:20:0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奥特佳(002239)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002239.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7月15日,奥特佳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69),预计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2年7月26日,奥特佳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对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1,500万元。奥特佳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间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奥特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奥特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朱光作为奥特佳财务总监,错误地将应记入公司资本公积的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奥特佳上述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朱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69),预计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2年7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对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1,50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间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光:

经查,2022年7月15日,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69),预计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2年7月26日,奥特佳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对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1,500万元。奥特佳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间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奥特佳财务总监,错误地将应记入公司资本公积的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奥特佳上述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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