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罚 为上海梅林子公司

2022-08-22 17:51:3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415号)。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罚款0.5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38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第A000035号)、“奥林匹克”(第A000038号)、“奥运”(第A000041号)、“奥运会”(第A000042号)等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经查,2021年7月23至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大白兔快乐分享”发布含有“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的博文,并与当事人产品宣传或抽奖活动、产品购买链接等同时展示。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主动修改、删除了上述涉案博文。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因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故按无违法经营额认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梅林(600073)”,600073.SH)年报显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415号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375028C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炯

本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38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第A000035号)、“奥林匹克”(第A000038号)、“奥运”(第A000041号)、“奥运会”(第A000042号)等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经查,2021年7月23至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大白兔快乐分享”发布含有“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的博文,并与当事人产品宣传或抽奖活动、产品购买链接等同时展示。

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主动修改、删除了上述涉案博文。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博文截图、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复函等证据证明。

2022年8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罚告〔2022〕3220210004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指之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因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故按无违法经营额认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10004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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