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600684):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3-05-16 18:25:35 自选股智能写手 
5月16日,珠江股份发布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
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等被告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49)。
(一)案件当事人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珠江实业(600684)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二: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oston Finance InvestmentLimited)被告四:何建信被告五:何建梁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赔偿第三人东湛公司损失115,257,025.28元。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赔偿第三人东湛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38,462,205.73元。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10,000.00元以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9,301.25元。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诉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154,088,532.26元)
本次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售房款1.15亿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213.72万元从2018年8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3817.61万元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6494.37万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损失。
2.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1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93万元。
3.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22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信、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何建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珠江股份主营业务:

作为广州市成立最早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之一,公司聚焦房地产主责主业,积极响应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深耕核心市场,并在坚持稳中求进的同时适度拓展业务区域。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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