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
文科园林(
002775)发布关于新增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进展的公告,详情如下: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2023)新2201民初2591号《传票》,张天旭、魏玉东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原告:张天旭、魏玉东被告一: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被告二: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军(二)案由原告因哈密市伊州区西区新建核心区中心景观轴建设PPP项目及哈密市伊州区西区道路建设PPP项目(三标段)建设相关事项,起诉被告一、被告二,要求履行支付工程款项义务。
(三)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68,541,162.90元及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11,357,841.90元(68,541,162.90x4.859%÷12×41=11,357,841.90)合计:79,899,004.8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68,541,162.90元及利息11,357,841.90元的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保全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本次诉讼最新进展情况如下: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文科”)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近日,武汉文科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鄂0192民初4498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合同项下工程款最终总结算金额为1.83亿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捌拾贰万陆仟叁佰零贰元叁角贰分);截至2023年2月20日,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37亿元;大写:壹亿叁仟柒佰贰拾壹万肆仟伍佰陆拾陆元零壹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61.17万元大写:肆仟伍佰陆拾壹万壹仟柒佰叁拾陆元叁角壹分),该金额包含乙方拖欠甲方所有款项;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1.49亿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零玖元陆角五分),剩余发票原告于被告每次付款前一周内分次开具(扣除原告前已开具但被告未付款部分发票);
(二)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分五期向原告支付4561.17万元(户名: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
民生银行(
600016)武汉中南支行,卡号:0505014130001369),其中被告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961.17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90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900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900万元,于2024年12月30前向原告支付900万元;
(三)原告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中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报本项目的监理及被告进行验收,整改合格后被告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900万元大写:玖佰万圆整)。原告未按被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告有权顺延支付时间,直至整改完成时支付;
(四)若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同意在每次付款期限截止后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后仍未足额支付每期款项,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全部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计付利息(利息以剩余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两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认可原告对案涉工程文科生态技术与景观设计研发中心大楼在欠付工程款4561.17万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六)因本项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被告存在通过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形,原告已将大部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其他单位,后期可能存在被拒付的可能。被告承诺全权处理因本项目发生的所有票据纠纷,向承兑人支付对应票据金额,若原告承担相关款项,有权向被告追偿。同时,对应拒付金额应纳入未付工程款,享有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应全力配合被告办理本项目的综合验收及产权证手续,原告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等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总承包工程验收费用及资料费用由原告承担,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非因原告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验收及产权证手续,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最后一次工程款支付前,因原告原因导致本项目产生任何质量问题,原告有责任予以维修整改,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质保确认手续后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最后一期900万元大写:玖佰万圆整),若原告未按时完成质保,被告有权顺延支付时间,直至质保整改完成后支付。若在此期间,未发生因原告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则被告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履行,支付当期款项;
(九)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及案涉合同项下其他或有索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若被告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或采取任何方式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或权益,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再无争议;
(十)被告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且在被告已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情况下,原告应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十一)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1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
保险费用4.02万元,律师代理费23万元,以上合计49.74万元,由原告负担24.87万元,由被告负担24.87万元(被告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法院不再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
(十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经代理人签名后立即生效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