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9日,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电控”)闯关深交所创业板成功过会。时至今日,7个月过去了,元丰电控还未提交注册。
回顾上市委会议,元丰电控的债务问题、股权转让纠纷是现场问询的主要关注点。事实上元丰电控确实曾因“伪造签名”踢出合伙人而被法院判罚赔偿股权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不过该股权转让纠纷当事人浅见万雄的诉求似乎并没有完全得到支持,为此其
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2年7月受理此案件。截至元丰电控上会稿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招股书如是说
在招股书中,元丰电控与浅见万雄的这场股权转让纠纷被列为“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即浅见万雄与元丰有限、元丰零部件、吴学军、王明道就元丰有限2014年收购浅见万雄所持有的元丰零部件 6.64%股权事项存在纠纷。
2014年11月,元丰电控收购浅见万雄持有元丰零部件6.64%股权的事项,纠纷就此开始。
2019年9月3日,浅见万雄就侵权责任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元丰零部件、吴学军、王明道共同连带赔偿股权转让损失 2857.38万元、年利率5.40%贷款利息并支付受理费。
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初8088号],判决元丰电控、王明道向浅见万雄连带赔偿股权损失 1095.6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支付受理费;驳回浅见万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元丰电控与元丰投资于2018年12月10日签署了《债务确认协议》,元丰电控受让浅见万雄原持有的元丰零部件6.64%股权而产生的应付浅见万雄股权转让款义务已经转移至元丰投资。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元丰投资已经于2022年4月1日向浅见万雄支付完毕全部应付股权款及利息。
不过,浅见万雄对于未获得《民事判决书》支持的部分,再次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及王明道共同连带赔偿股权转让损失 1761.78万元及相应损失利息并支付受理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2年7 月受理了该案,截至上会稿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文书如是说
对于该股权纠纷案,元丰电控的招股书按时间顺序简要进行了介绍,而在法院判决书中,这一场股权纠纷却展现了不一样的故事色彩。
据《浅见万雄与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鄂01民初4972号显示,法院认定1998年5月20日,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浅见万雄与深圳赛迪尔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同心建业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中浅见万雄持有35%股份。
2014年4月2日,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经过股权转让后,浅见万雄持有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变更为6.64%,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手续。
有意思的是,浅见万雄到武汉市工商管理局登记信息查询获知,2014年11月18日,浅见万雄与元丰公司签订有《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浅见万雄持有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6.64%股权作价人民币1095.6万元转让给元丰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对于这一份突然出现的莫须有的股权转让协议,浅见万雄并不认同。2018年12月3日,浅见万雄到武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神龙派出所,就其持有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6.64%股权被非法转让报案,并做了相应的报案笔录,同时向该派出所申请了笔迹鉴定。
12月24日,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武公物鉴(文)字[2018]229号《鉴定文书》载明:《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处“浅见万雄”签名不是浅见万雄本人的签名。这意味着,上述股权转让为“伪造签名”。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也确认了该股权转让协议处“浅见万雄”签名不是浅见万雄本人的签名,也没有向浅见万雄支付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
对于一审判罚,元丰电控不服,并提起了上诉。而在二审中,法院维持了一审判罚。自此,股权转让纠纷的真相浮出水面——一场“伪造签名”踢出合伙人的硬夺股权戏码。
目前,元丰电控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初8088号],向浅见万雄赔偿股权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而浅见万雄对于未获得《民事判决书》的支持部分再次上诉,最终结果还未有论断。就过程而言,股东间的内斗戏码不免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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