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天华茂会计所在东方网力(300367)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会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会计所及3名注册会计师累计被罚没超千万元。
其中,双方协议中约定,以中天华茂会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付款条件的或有收费,违反独立性要求。此外,项目负责人在2021年4月28日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的沟通中,要求东方网力出具承诺函,以补偿中天华茂及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的处罚。东方网力最终未出具承诺函。
2021年5月8日,项目负责人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的沟通中表示,“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大不了我这个小所关门”。
文件存虚假记载
证监局另案查明,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增固定资产、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消除保留意见等情形。
中天华茂会计所为东方网力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对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某、杨某。中天华茂已收到东方网力支付的审计费155万元(含税)。
出具无保留意见才付费
2021年3月,东方网力与中天华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中天华茂会计所为东方网力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同期,东方网力与中天华茂会计所就定向增发相关审计服务另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东方网力与都昌县峰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都昌峰源”)签订《咨询业务约定书》《内控自评服务业务约定书》《内控自评服务业务约定书之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均实际用于东方网力向中天华茂支付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
其中,东方网力与都昌峰源签订的《咨询业务约定书》《内控自评服务业务约定书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以中天华茂会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付款条件的或有收费,违反独立性要求。
此外,中天华茂的注册会计师在2021年4月28日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赵某的沟通中,要求东方网力出具承诺函,以补偿中天华茂及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的处罚。东方网力最终未出具承诺函。
在该项目中,中天华茂会计所还有固定资产审计存在缺陷、对上年度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审计存在缺陷等问题。
北京证监局认为,中天华茂会计所在对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严重。中天华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
“大不了我这个小所关门”
证监局认为,邱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实际负责中天华茂的经营管理,安排、协调中天华茂以都昌峰源的名义与东方网力约定或有收费,实际参与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关键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在中天华茂案涉违法行为中发挥主要作用。
邱某在2021年5月8日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赵某的沟通中表示“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大不了我这个小所关门”等情形,足以证明邱某知悉案涉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邱某是中天华茂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谢某是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怠于履职。杨某是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二人是中天华茂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中天华茂会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约146万元,处以约731万元的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对3名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50万元到15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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