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观察|八成营收靠大客户,五新科技闯关主板:坏账准备两年大增八成、有大客户成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累累“安全事故致1人身亡”

2024-01-25 15:56:10 和讯网  俞言

  去年年末提交申请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湖南五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新科技)近日被上交所问询。作为交通基建专用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现年未满28岁、“子承父业”的董事长王薪程自2021年上任董事长以来,公司营收增长明显,不过大客户依赖明显,且应收账款也随之高涨,并伴随着高额、持续增长的坏账准备;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五新科技行政处罚累累,其中一起安全事故致一人身亡。

  依赖大客户

  前五大客户贡献八成营收、有大客户成“被执行人”

  根据招股书,五新科技是交通基建专用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两大板块业务,一是路桥施工专用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具体产品包括信息化桥梁构件生产线、整孔梁模板、节段梁模板、墩身模板及盖梁模板、挂篮和栈桥等;二是建筑安全支护一体化服务,主要为模架专业分包及租赁。

  报告期内,五新科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95,708.21 万元(约9.57亿元)、104,237.56 万元(约10.42亿元)、126,071.82 万元(约12.61亿元)和 78,705.93 万元(约7.87亿元),2020 年至 2022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14.77%。

  需要注意的是,五新科技年度营收持续增长的背后,其对大客户的依赖明显。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53%、77.35%、82.63%和 83.26%。即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平均贡献了八成营收。

 

  五新科技表示,发行人销售的集中度较高,客户主要为大型央企、国企施工企业,其业务开展与下游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紧密相关。若未来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放缓、客户业务需求下降等负面情形影响,将可能对发行人经营情况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根据招股书,报告期内,五新科技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601668)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024年1月被列为“被执行人”。

 

  另外,营收节节攀升背后,五新科技如今未满28岁的董事长王薪程值得关注。根据招股书,2021年 4月,时年未满25岁的王薪程因其父亲、亦为公司原董事长的王祥军去世,被选举担任董事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王薪程与公司副总经理于松平为母子关系。

 

  应收账款高企

  坏账准备走高“两年暴增八成”、占比持续攀升

  随着营收的走高,报告期内,五新科技的应收账款也随着高企,并且伴随着坏账准备的不断走高。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0,643.47 万元(约6.06亿元)、70,177.29 万元(约7.02亿元)、83,780.78 万元(约8.38亿元)和 85,940.17 万元(约8.59亿元),占同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2.65%、56.30%、56.81%和 51.42%。

  同时,公司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5,585.16 万元(约0.56亿元)、8,052.13 万元(约0.81亿元)、10,416.69 万元(约1.04亿元)和 9,757.96 万元(约0.98亿元),占同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77%、6.46%、7.06%和 5.84%。公司应收款项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五新科技应收账款高企的背后,其坏账准备亦不断走高,并且占比也在持续攀升。

  根据招股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67,547.28 万元(约6.75亿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6,903.81 万元(约0.69亿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60,643.47 万元(约6.06亿元);截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79,895.86 万元(约7.99亿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9,718.57 万元(约0.97亿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70,177.29 万元(约7.02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96,211.19 万元(约9.62亿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12,430.40 万元(约1.24亿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83,780.78 万元(约8.38亿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99,073.59 万元(约9.91亿元),坏账准备为人民币 13,133.42 万元(约1.31亿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85,940.17 万元(约8.59亿元)。

  从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来看,报告期内各期末,五新科技分别录得:10.22%、12.14%、12.89%、13.22%。

 

  可见,报告期内各期末,五新科技的应收账款不断走高的同时,其坏账准备、以及坏账准备占比也在不断走高。从年度来看,五新科技2020年末的坏账准备为0.69亿元,而在2022年度末则为1.24亿元,两年暴增79.71%,将近八成。

  结合前述多家大客户成为被执行人,五新科技对持续走高的坏账风险又有哪些应对措施?未来,随着应收账款的不断走高,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继续持续走高?

  行政处罚累累

  报告期内有人员在安全事故中身亡

  报告期内,五新科技存在多处行政处罚,包括环保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其中,一起安全事故致1人身亡。

  其一,根据招股书,报告期内,四川五新存在 9 处焊接操作工位未配套焊烟净化器,焊烟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喷漆房喷漆作业未按要求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行政处罚。

  即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8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2]SL082 号),四川五新存在 9 处焊接操作工位未配套焊烟净化器,焊烟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 2 万元罚款。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9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2]SL113 号),因四川五新喷漆房喷漆作业未按要求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 3 万元罚款。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2 月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3〕ZD023 号),四川五新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四川五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3年 5 月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ZD035 号),对其处以 13.45 万元罚款。

  其二,五新钢模长沙分厂固定源废气排放口排出废气不达标,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 2020 年 4 月作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环罚字[2020]第 112 号),五新钢模长沙分厂固定源废气排放口排出废气不达标,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方面,五新科技同样录得多次。

  其一,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五新科技长沙分厂曾因危险物品(喷涂间油漆渣和喷涂使用过后的油漆罐)的临时存放间内铺设通电线路未采取套管保护等,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 2020 年 5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长长沙县)安监工贸矿山科罚单[2020]csxzk6 号),五新钢模长沙分厂危险物品(喷涂间油漆渣和喷涂使用过后的油漆罐)的临时存放间内铺设通电线路未采取套管保护,危险物品临时存放间内未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静电消除等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 3.2 万元的罚款。

  其二,四川五新因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点岗位员工的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被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即2021 年 6 月,四川五新车间 4 号门外成品堆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因四川五新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点岗位员工的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刘洪班组的违章作业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年 8 月 13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应急罚[2021]006-1 号、(双)应急罚[2021]006-2 号、(双)应急罚[2021]006-3 号),分别对四川五新、四川五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王维兵、四川五新安全部长李成跃作出如下处罚:1)对四川五新处以 2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王维兵处以 2.7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李成跃处以 1.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三,五恒模架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0 年 8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交罚决第:ZD0003200 号),五恒模架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处以 1 万元罚款。

  后续,五新科技又将如何应答上交所的第一次问询,值得关注。

(责任编辑:黄金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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