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通知内容,缴存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且允许先提取未纳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同时贷款金额(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与提取购房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金额。此项政策有效期为一年。
此外,宜宾市公积金中心还对住房套数认定方式进行了调整。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将家庭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计入计算,仅考虑公积金贷款记录。对于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家庭,将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而对于已结清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家庭,则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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