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支付标准作为考核指标

2024-07-23 14:03:15 自选股写手 

快讯摘要

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支付标准作为考核医务人员或绩效分配的指标,旨在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确保医疗机构合理权益,激励高效管理,加速年度基金清算。

快讯正文

【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近日发布通知,正式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强调要深入推进相关工作,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效率。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年度基金清算工作,确保次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算任务。同时,要严格执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机制,确保约定的预算全部用于结算清算,保障医疗机构的合理权益。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注重激励与约束并重,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与清算相结合,让管理好效率高、政策执行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分享更多医保红利。各统筹地区需认真组织开展月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结算效率,原则上费用结算时间自申报截止次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按季度或月及时全面地向医疗机构反馈DRG/DIP入组、结算等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调整规范行为。特别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责任编辑:董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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