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存四问题被责令限期改正 董事长林立被谴责

2024-08-21 14:01:01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华林证券昨晚发布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 华林证券(002945.SZ)昨晚发布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近日,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号、〔2024〕23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林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二是业务数据报送不准确;三是多份情况说明前后不一致;四是人员任免及执业资格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号)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华林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华林证券应在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关于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等问题,林立作为华林证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通过该局官网,予以公开谴责,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林证券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并积极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持续提升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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