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恩泽
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国有创投机构和国资基金激励约束和容错免责机制,这一举措犹如为国有创投机构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与影响。
国有创投机构在创投市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国资已然成为主要的出资来源。然而,以往传统的考核机制犹如一道枷锁,束缚了国有创投机构的手脚。在其约束下,部分机构投资“耐心”不够,难以陪伴“硬科技”企业走过漫长的成长周期。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技术研发风险高、市场前景不明朗,国有创投机构由于担心投资失败影响考核结果,往往望而却步。这种情况不仅阻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支持,也不利于我国整体科技产业的创新发展与转型升级。
而如今容错机制的建立,是对国有创投机构的一次“松绑”。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相关指导意见征求稿,各地也纷纷响应出台措施,这有助于激发国有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和投硬科技”的热情。当国有创投机构不再被短期的考核压力所累,它们能够以更长远的眼光去审视投资项目,敢于在早期介入那些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但风险较高的科技项目,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源头动力。比如,一些前沿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可能需要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研发周期才能取得商业成果,国有创投机构在容错机制的保障下,可以陪伴企业度过艰难的研发阶段,促进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进而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创新发展与价值提升。
在政策的推动下,激励容错机制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超六成受访机构建立了尽职免责(容错)机制,超五成建立了激励机制,这表明国有创投机构内部正在积极探索适应新政策环境的管理模式。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容错机制来看,部分地方设置的容错比例引发争议。不同的投资领域、不同的投资阶段,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程度千差万别,单一的容错比例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投资环境。而且“容亏率”的设定可能会给人一种默认对超出部分追责的误解,不利于营造宽松包容的投资氛围。从考核机制而言,虽然有地方建立了基金全生命周期核算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诸如“充分揭示风险”“程序履行到位”等表述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执行细则难以落地,容错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要想让容错机制真正成为国有创投机构的“护身符”,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执行细则。一方面,要细化容错免责的标准与范围,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容错标准。例如,对于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容错标准,以鼓励国有创投机构积极布局;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投资失败,应明确予以免责。
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明确失败项目合理投资行为与操作失误的界限,为国有创投机构员工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和适度的风险容忍空间。同时,健全风险投资市场准入、基金管理、退出渠道等全流程制度体系,完善尽职调查要求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和合规性要求,引入外部监督力量,确保激励容错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出现权力寻租和道德风险,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秩序。
除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同样关键。部分国有投资机构薪酬上限的限制以及激励机制与绩效考核的脱节,严重削弱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国有创投机构应借鉴市场最佳实践,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并且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在募资环节,可以根据募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员工积极拓展多元化的资金渠道;投资环节,依据项目的创新性、潜在价值以及投资难度等因素,对成功投资的团队进行奖励,激发他们挖掘优质项目的热情;管理环节,对于有效提升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快速成长的团队给予肯定和奖励;退出环节,根据退出收益的高低,合理分配奖金,让员工能够充分享受到投资成功带来的回报。通过这样全流程的激励机制,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国有创投机构的整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投资效率,激发创投活力。
容错机制为国有创投机构“壮胆”,让其在创业投资的舞台上能够更加大胆地施展拳脚。同时还需要在完善执行细则、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国有创投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征程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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