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某员工任职期间借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收警示函

2025-04-04 15:41:01 中国经济网 
新闻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安徽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唐梦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唐梦飞在华安证券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 安徽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唐梦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唐梦飞在华安证券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唐梦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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